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原《商标法》仅仅做出了关于商标禁止使用标志的规定,并未对于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的标志做出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同样禁止作为商标,这有不合理的和不符合实际的因素。比如,有些标志可能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条件,或者在使用之初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条件,比如说不具备显著性,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或者说商标法无正当理由,去禁止当事人以自己的方式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主张自己的标志是未注册商标,只要这些标志并不属于商标法所禁止使用或者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不少当事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尽管该商标可能不符合注册商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