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领域HTML规范的专利分析
现如今,浏览器早已变成大家在互联网上搜集信息的专用工具之一。搭建和分析网页页面的规范是HTML文件编译语言(HTML)规范,因此HTML技术被当作是浏览器运用的"生命"。伴随着HTML5技术的问世,客户终端设备的范畴不断发展,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和手机上归属于终端设备,电视、电视机顶盒也被视作一种终端设备。另外,浏览器的范畴也随着扩张,从单纯性在电子计算机上运作的系统软件拓展到电视、电视机顶盒等,要是是可以完成互联网访问作用的嵌入式应用都可以视作浏览器。

在浏览器持续更新换代的全过程中,HTML5技术具有了尤为重要的功效。全世界专利总数持续增长伴随着移动互联的飞速发展及HTML5技术的日趋完善,愈来愈多的开发人员刚开始应用此项新技术。数据信息显示信息,二零一一年选用HTML5技术的运用所占占比仅为23%,2013年早已升高来到78%,适用HTML5浏览器的移动终端总数也从二零一零年的1.09亿飙涨到2013年的21亿。2013年九月份,万维网联盟明确提出方案在2017年底公布HTML5强烈推荐规范,并在2017年底HTML5.1公布强烈推荐规范。小编历经全世界专利文献资料发觉,截止2014年11月,如图所示1所显示,涉及到HTML5技术的专利申请共有1.4017千件,在其中涉及到多媒体系统技术和应用程序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量数最多,各自为5377件和5442件。涉及到HTML5技术的科学研究多集中化在HTML5应用全过程的两边,即开发设计和呈现。从而能够 看得出,大部分公司都将产品研发活力集中化在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其客户体验层面。小编在德温特全球专利数据库索引数据库查询(DWPI)中获取了HTML5技术的全世界专利申请数据信息。从图2能够 看得出,1996年,HTML5技术的全世界专利申请量较少,仅有15件,从90年代刚开始大幅度提高,直至2001年后,专利申请量刚开始趋于平稳,左右略微震荡,但总体趋势呈提高发展趋势,二零一一年做到最高值1350件。自2001年起,HTML5技术的专利申请量快速提高,且很多年来一直长期保持提高的趋势,表明业内针对该技术的认知度持续提高。

浏览器领域HTML规范的专利分析

图3显示信息了HTML5技术全世界专利申请人的排行状况,国际性商业服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IBM)排名第一,专利申请量为935件,微软中国以739件专利申请排行第二,排在第三、四、五位的分别是三星、Google、LG,专利申请量各自为246件、202件、101件。中国公司专利遍布分散化在HTML5领域,在我国递交的专利申请现有3974件,占全世界专利申请总产量的28%,在其中涉及到多媒体系统技术和应用程序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量较多,各自为1243件和1953件,由此可见该技术在我国开展专利布局的关键也集中化在HTML5应用全过程的两边。在HTML5领域,1996年即出現首样全世界专利申请,而一九九七年才在我国递交首样专利申请,自此,该技术在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呈持续增长发展趋势,二零一一年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总共322件。全世界专利申请量自2001年至今大部分处在迟缓震荡式提高,而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一直处在稳定提高趋势,且占全世界专利申请总产量的比例已经慢慢增加。在我国递交专利申请的关键申请者中,IBM以137件专利申请量稳居第一,微软公司以88件坐落于第二位,三星、腾迅和zte中兴的专利申请量坐落于第三至五位。中国公司腾迅、zte中兴和360公司的专利申请量相对性较少,各家公司的专利申请量大约有50件。

小编对在我国开展专利布局的中国申请者开展排行,腾迅、zte中兴和360公司稳居前三位,略逊一筹的是华为手机和百度搜索,别的企业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相对性较少。正因如此,在HTML5领域,我国都还没经营规模很大的公司,该技术在中国发展仍处在三国争霸环节。图16显示信息了在该国递交专利申请的关键申请者中,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者分别是IBM、微软公司、三星、腾迅和zte中兴。从图16能够 看得出,IBM、微软公司和三星都十分重视国外开展专利布局,特别是在IBM以805件专利申请量有目共睹,而腾迅和zte中兴做为中国申请量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企业则更重视中国专利布局,其国外递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很少。中国公司与海外公司在专利申请总数及其专利布局上也有很大差别。提升专利布局防止侵权行为HTML5技术从问世之初便由国际性互联网大佬所核心,例如英国的微软公司、iPhone和IBM等。可是在制订HTML5规范的全过程中,各公司对于该技术的产品研发和专利申请并沒有终止。因而,在HTML5规范的包含范畴内事实上早已存有许多 专利权,而且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趋势演变,有关的改进版专利也愈来愈多。大型企业的流行发展趋势构思是:技术专利化--专利规范化--规范批准化。这种公司早已不符合用自身的技术产生的专利来搭建势力,只是根据催产规范来驱使别的公司迫不得已进到自身的专利维护范畴。针对一些经营规模小的公司,沒有充足工作能力开展技术产品研发,他们只有追随着而不是推动技术发展趋势,这种公司通常只有相对性处于被动地从质量标准体系中得到专利批准,生产制造合乎有关规范的商品。必须留意的是,该领域的许多 技术点即是技术规范,也递交了专利申请,在这类状况下,假如早已得到了有关规范机构的受权批准,那麼是不是依然存有专利侵权行为的风险性?现阶段,针对规范专利的应用,非常是针对涉及到规范的基础专利的应用,人民法院在判决专利受权费时间,会按照FRAND(公平公正、有效、平等原则)的规则开展判决,按此规范的判决金额远低于一般专利受权的规范。尽管现阶段未有涉及到HTML5规范的专利起诉案子,这将会是由于HTML5并未变成最后的官方网规范。

可是国际性上在涉及到规范的专利受权花费上,还会遵照FRAND标准。必须留意的是,这类专利务必是规范中的基础专利或必需专利。小编觉得,针对处在不一样发展趋势环节的中国公司而言,有下列好多个启发:一是针对技术领跑、能参加规范制订,而且把握涉及到规范的基础专利的公司,能够 应用规范涉及到的专利,还能够根据机构受权得到一定的专利受权花费。规范专利的特性是批准覆盖面广,可以有平稳的批准受权花费,可是批准花费相对性较低,而且无法根据提升受权费来抵制竞争者。二是自身并不参加规范制订,而且都不把握与规范有关专利的公司,其生产运营关键靠得到专利受权。在这类状况下,对公司而言,优势是早期无须资金投入过多的产品研发成本费,只需依照全新产生的规范生产制造就可以,就算必须付款受权花费,由于应用的多是规范中的基础专利,花费也不会太高,公司遭遇的风险性较小。

但必须需注意的是,这针对只应用规范中的基础专利或必需专利而言是可用的,但针对其事后的改进版专利而言,其自身将会早已不属于规范自身的范围,因此仍存有一定的侵权行为风险性。除此之外,因为公司自始至终是处在追随着规范的情况,进而无法在当今甚至事后的规范制订中具备主导权。三是针对自身参加规范制订,而且也把握与规范有关的基础专利,另外还有着很多因规范而衍化的有关专利的公司,在制造行业内具备比较显著的优点。这类公司一方面操控着规范制订,能够 使业内技术的总体发展前景与自身的产品研发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这类公司有着的与规范有关的基础专利使其能够 享有受权所产生的益处。除此之外,由于其把握了很多衍化的有关专利进而能够 将竞争者的发展趋势室内空间限定在规范范畴以内,使自身的相关产品具备更为显著的核心竞争力。

现阶段看来,所述3种状况中的第三种是每一个公司更为理想化的长远目标,可是假如公司因本身发展趋势限制而临时处在第二种情况,也无须太过担忧,一方面是公司不一定会被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就算是被诉侵权行为而被索要高价受权花费,还要沉着冷静解决,分析涉案人员专利是不是为有关规范中的基础专利。(来源于:国家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