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大概就是以下这个意思吧:你有一项金融资产:借方应收票据1000元,拿到银行去贴现,收到贴现后现金900,由于该应收票据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所以你不能在贷记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所以还保留在借方,相同金额作为从银行借来的短期借款记录在贷方。由上可见,虽然你取得了资金,但你没有转消借方应收票据1000,同时确认了一项负债贷方为短期借款,这时,填报表或登记账簿时,按上述分录据实登账,不能将应收票据和短期借款相抵消。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根据《会计准则23-金融资产的转移》中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拒绝承兑而向原来的持有人追索,这样原来的持有人对于该票据的风险和报酬完全没有转移出去,所以不能终止确认。关键是看当前的持有人在承兑人拒绝承兑时有没有追索权,有就不能终止确认。

这个问题应当放在实务中来看,服务资产是服务于金融资产的,只要金融资产有未中止确认部分,就视同服务行为存在,按照实质性原则,此部分服务资产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没什么复杂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