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6日 星期五 天气:小雨

我一夜未睡。早上7点,街上的商店大多关着门除了这家网吧。我走进这家网吧,空气混浊,光线很暗。网吧里多是打游戏的人,没打游戏的也是玩累了睡觉的。我看向前台,网管正叼着烟,骂着脏话,也在打游戏。我找了一个靠近前台的位子,盘算着网管离开了我就下手。等了许久,我趁着网管去上厕所的几分钟,跑向前台,拉开抽屉,抓起一把钱就跑出了网吧。一口气跑了很久才在一条巷子里停下来,数了数,有5000多块。
小偷坚持写盗窃日记鼓励自己(得知原因全网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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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天气:晴

这是我们这里第二大的商场。一楼卖珠宝、衣服、化妆品的多,二楼火锅店,奶茶店多,顶楼是电影院。

商场两层楼间的手扶电梯,像从不偏袒任何一个子女的父母,走完了一层才会让你去下一层。假如在2楼、3楼得手,不利于我以最快的时间跑出商场,所以我选择了一楼离商场大门较近的地方。

我来到一家女装店,店里只有一个中年女人,她热情接待了我:“是给爱人挑衣服的吧?我们这都是最新款。”我没理会,自顾自地看。我拿起一件女上衣上下打量,借以掩饰我想不劳而获的目光,她站我旁边一直说。我看到收银台上有一部苹果手机,我窃喜,我听说有人为了买苹果手机不惜卖肾,那我今天就偷个“肾”。

于是我又拿起2件裙子,假装打量一下,快步走到收银台,把3件衣服盖在了苹果手机上。“这3件多少钱?”我问道。“好的,我算算。”她低着头按着计算器,我右手伸到衣服下面,冷冰冰的,一只手可以握住,趁她还没抬头,手机已被我放入裤子口袋。

“756元,打完折700元。”眼中尽是小商人的精明,“太贵了,不要了。”我摆摆手,准备走。“想要的话可以再便宜一点。”她认为我以走来压价,但我是真想走。“不要了,不要了,太贵了。”我走出了店子。

女老板现在不会想到,我与她做了一桩“无本”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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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天气:小雪

我今天在众目睽睽之下偷走了一个男人的手包,里面有1200元、身份证、银行卡。

这是我们市图书馆的3楼会议室,一张长条会议桌,10张椅子。除了我之外还有6个人,3个人坐着看手机,3个人坐着聊天。会议桌上有一些矿泉水瓶、纸张、圆珠笔、烟头烟灰。哦!差点忘了,还有一个棕色的手包。那么我是如何当6个人的面拿走手包的呢?

我从外面拿来扫把,撮箕,假装是图书馆打扫的志愿者。我先扫地面,然后很自然地清理桌上的杂物,左手清理矿泉水瓶、纸片,右手伸进上衣口袋,衣服下摆遮住手包,只一瞬间,衣服挪开时,手包就不见了。他们没有发现手包不见了,也没发现我已经拿着扫把、撮箕走出了会议室。

哈哈,他们肯定不会想到我的右口袋被我割了一个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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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天气:晴

我现在坐在一家肯德基餐厅内,时间是早上10点半,带小孩的人很多。浓郁的炸鸡香气扑面而来,肉食的诱惑令我坐立难安。

这半个小时我选定了一个目标,一个年轻的母亲,带着一个四五岁的小男孩。坐在餐厅角落里,年轻的母亲把拎包挂在椅子靠背上。背后坐着个胖子,餐盘里有4个汉堡,2份炸鸡,2份薯条还有一大杯可乐。我看着胖子喝完最后一口可乐,起身离开后,立刻坐了过去,脱下上衣。女服务员过来收拾餐盘。“卫生间在哪里?”年轻的母亲问。“在后面”。女服务员指了指后面。她起身离开去卫生间,我将上衣搭在两张椅子上,盖住了拎包,变魔术似的在孩子面前拿起上衣,孩子怔怔地看着我走出了“舞台”。

我想等下他妈妈出来,他一定会讲我表演的这个“魔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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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天气:晴

拿笔的手在发抖,门外没人,我却听到了敲门声,我开了3次门没找到人,我才能坐下来写日记。

我今天在医院点滴室里偷到一个背包,背包已经得手了,只是那笔直的点滴架正义凛然,似乎想要制止盗窃,把我的额头撞了一个包,膝盖磕到了铁椅子。我摔倒了,背包掉了出来,所有人都看向我这里,被我偷背包的男人也看向我这里。“我的包,有小偷!”男人喊着。他手上插着针管,不便移动,举起椅子上的玻璃杯向我砸了过来。周围的人也正围着我慢慢逼近。“啪!”玻璃杯从我耳边擦过,碎在我面前,玻璃渣、水溅我趴着的脸上,像极了察觉到猎人危险的猎物,再不离开不知道又会有什么东西砸向我。我飞速爬起身,抓起背包,撞开人群,冲向外面。

回来擦完药,发现手机不见了。唉!肯定掉点滴室了。只觉口干舌燥,眼睛瞪大,喝了一大口水。翻了翻包:一个钱包、3000人民币、63000日元、一块表和身份证。本该兴奋的,现在却感到恐惧。完了!完了!手机里存了家人的手机号,会不会落到警察手里?警察会不会知道是我干的?我要不要自首?

“咚咚咚!”门外响起起了敲门声。“警察,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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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定我盗窃7起,盗窃数额22160余元。开庭前我家人已赔偿第1起被害人3600元,第2起被害人1600元,第3起被害人2200元,第4起被害人1600元,第7起被害人6000元,手表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定我犯盗窃罪。

2年内盗窃7次,增加基准刑的20%。

在医院盗窃病人一次,增加基准刑的5%。

2012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次属累犯,增加基准刑的30%。

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

案发后退还部分脏物,减少基准刑的5%。

亲属代为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减少基准刑的10%。

综上,判处我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