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征地超出征地范围如何补偿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之间的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高铁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征地范围的划定和补偿。那么征地范围会怎么补偿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京康律师表示,如果高铁项目征地超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那么需要依法进行补偿。

1、补偿的主体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我国现在补偿主体有很多种,主要有两类:一是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房屋、土地等附着物和青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后依法给予补偿。二是对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地上附着物和乡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非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由有管辖权的人民**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目前我国规定征地补偿中采用的主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一般都采取了统一标准。对安置补助费采用“先予后补”或者“应交则交”的原则。

2、补偿内容

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其中,补偿费用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计算赔偿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估价。

3、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具体来讲首先要明确土地综合补偿费与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在计算时是否是相同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需增加补偿费用的,按照规定支付。”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要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为原则,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京康认为,对于安置补助费这一项目来说,首先是要求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性地减少;其次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之后再进行补偿。

4、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造成农民住房、宅基地安置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住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因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办理征收土地登记。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补偿期限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此外,征收村民住宅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