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机构”的意思是指代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的社会力量,还有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而举办的社会组织,这是一类能够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非机构”的全称实际上应该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的非企业单位其实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个是于1996年中央以及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样的一个概念所作出的修正。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该再称之为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