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6-10章
《乡土中国》6-10章:
第六章 家族
将“团体格局”与“差序格局”作概念上的区别,是为了免除对社会结构的种种混淆,以此来解释中国社会中的基本社群——“家”的性质。
这种基本社群普通被称为“大家庭”。作者在《江村经济》中称之为“Extended family”(小家族)。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差别不在大小而在结构。
家庭的概念在人类学中的界说:由亲子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指结构,生育指功能。而家庭的社群功能在儿女的生育工作完成后就结束了。
第七章 男女有别
我们用感情定向一词来指一个人发展他感情的方向,而这个方向却受到了文化的规定。感情从心理方面说是一种体内的行为,导发外表的行为。William James 说感情是内脏的变化,感情常发生在新反应的尝试和旧反应的受阻情形中。
从社会关系上说,感情是具有破坏和创造作用的,而感情的淡漠是稳定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示。稳定社会关系的力量,不是感情而是了解。所谓了解是指接受着同一的意义体系。
第八章 礼治秩序
法治并非说是法律本身能统治,而是说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需要权力的支持与人的执行,是“人依法治国”,而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再人和法的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上所用的力量和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第九章 无讼
在乡土社会中,“讼师”代表了“挑拨是非”,但是今天我们对律师的需求与态度的转变,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转变为法治社会。
维持礼俗的力量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在乡里所谓的调解,就是一种教育的过程。而现代都市社会是讲权利的,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也不是教化人,而是在厘定权利。
第十章 无为政治
从社会冲突方面看,权力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权力是上与下,主与从冲突过程的持续,是一种休战状态的临时平衡。权力是维持这种关系所必须要的手段,是具有压迫性质的。我们称之为“横暴权力”。
从社会合作方面看,人们通过社会分工减轻负担增加享受,为了维持这种状态,就发生了权利与义务。干涉别人是权利,接受干涉是义务,维持各人工作,相互监督。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就发生了共同授予的权力。其基础是社会契约。我们称之为“同意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