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依附对象的不同,可将商标类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依附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及宣传材料,表明商品来源并借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标志。商品商标是商标的主要类型,也是商标的最初形式。因商品所处阶段不同,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提供者用以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的标志。服务商标一般为服务行业所使用,例如饭店、旅店、航空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商业银行、电视台等,都使用有各自的专用标志,这些标志区别着不同的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服务商标自1946年被美国立法保护后,其他各国也纷纷效仿。我国在1993年对《商标法》修改时,也确认了服务商标的法律地位并允许对其给予注册保护。

按照商标用途功能的不同,可将商标类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级商标。

    1.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同,它不是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个生产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要求,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符合证明商标要求的特定的品质,并与证明商标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①目前我国证明商标主要有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羽绒制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长城电工标志、邮电通讯设备进网标志等。

    2.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有下列不同:前者表明商标使用者来源于同一组织,后者表明商品的质量达到了规定的特定的品质;前者只供该集体组织成员使用,后者则由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前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其集体商标,后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使用其证明商标。

    3.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理解防御商标,应注意下列问题:一是防御商标的用途功能不是为了区别商品,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二是防御商标一般应是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三是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对防御商标进行立法规制。但在商标注册实务中,商标局并不禁止防御商标注册。

    4.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例如著名的“全聚德”商标,其所有人又注册了“全德聚”、“德全聚”、“聚全德”等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都具有保护某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功能。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在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的商标;而后者则是在受保护的注册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指南(1995年7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相同的商标。

    按照商标的知名度来划分,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1.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按照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又可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

    世界驰名商标是指知名度誉满全球的商标,如德国的“奔驰”牌汽车、美国的“麦当劳”汉堡包、“可口可乐”饮料、Et本的“松下”电器、“富士”胶卷、瑞士的“雀巢”咖啡等;全国驰名商标是指知名度享誉一国范围的商标。在我国如“贵州茅台”酒、“张小泉”剪刀、“青岛”啤酒等。

  2.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其知名度高于普通商标低于驰名商标的商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评选出的省级商标。如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海鸥”照相机、“美加净”化妆品、“开开”羊毛衫等。著名商标的显著性没有驰名商标高,其保护力度和驰名商标不能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