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根据是否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为标准,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部门(通常是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
2.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但我国《商标法》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未经注册的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很少,仅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1条)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标示的对象不同,又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2.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用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
对服务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先例始于美国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我国在1993年对《商标法》的修订中增加了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用途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具有共同的特点,表明某种商品和服务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品质,从而有利于发挥集团优势,保护成员的利益。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的其他商标。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①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②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
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商标注册人认证许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原材料、产地、质量等。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按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如全国、国际)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具有良好质量信誉并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从而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商标。
2.非驰名商标。非驰名商标则是指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
此外,根据商标的组成元素不同,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