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各主要国家商标法关于商标的认识与内涵把握充分体现在商标立法与判例中。立法是民主集中的过程,反应了各利益集团对于商标功能、商标价值、商标保护等方面的利益需求与平衡;司法过程则反映了商标法制的基本政策导向,是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在商标法上的综合运用。虽然英美等判例法国家没有法典化传统,但是也都有相关的商标法,以规制商标的构成、注册、权利行使及其保护等基本问题。
    各国商标立法或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商标的基本内涵。有些国家规定了商标的完整定义,比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有些国家所谓的商标定义只是揭示了商标图样的范围与外延,比如日本;有些国家则在注册商标的限度内揭示了商标呈现方式与构成要素的基本形态,比如意大利、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等;所以,商标的文本观察只有立足于具体,理解各国商标法的内涵,才能产生正确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