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要求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什么?
《著作权法》要求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什么?
在我国《著作权法》以例举的方法要求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要求了11种侵权责任:
(1)没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布其作品的;
(2)没经协作创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协作写作的作品作为自身独立写作的作品发布的;
(3)沒有报名参加写作,为牟取本人名与利,在别人的作品上落款的;
(4)曲解、伪造别人作品的;
(5)抄袭别人作品的;
(6)没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会、拍摄影片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应用作品,或是以改写、汉语翻译、注解等方法应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7)应用别人作品,理应付款酬劳而未付款的;

(8)没经影片作品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写作的作品、计算机技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是与版权相关的买受人许可,租赁其作品或是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又什么呢?

(9)没经出版者许可,应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刊物的排版设计的;
(10)没经演出者许可,从直播现场或是公布传输其综艺视频下载,或是视频录制其演出的;
(11)别的侵犯著作权及其与版权相关的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要求了8种侵权责任:
(1)没经著作权人许可,拷贝、发售、演出、播映、广播节目、选编、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2)出版发行别人具有特有出版权的书籍的;
(3)没经演出者许可,拷贝、发售录有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是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制品,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4)没经录音录像创作者许可,拷贝、发售、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制做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5)没经许可,播发或是拷贝广播节目、电视机的,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6)没经著作权人或是与版权相关的买受人许可,有意绕开或是毁坏支配权人为因素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维护版权或是与版权相关的支配权的技术性对策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7)没经著作权人或是与版权相关的买受人许可,有意删掉或是更改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支配权管理方法电子信息技术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8)制做、售卖仿冒别人落款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