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17条要求:“受委托写作的作品,著作权 版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规定。合同未作确立承诺或是沒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 版权归属于受托人。”表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能够依彼此的承诺由委托人享有。这时,受托人仅仅实际上的作者,而并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版权人。换句话说,在存有委托协议书的状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版权人。  

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属纠纷案件常常产生。如委托别人写回忆,作品体现了委托人的观念、亲身经历与衣食住行,委托人出示的特殊素材图片。委托人觉得著作权版权或许归属于自身全部,而受托人则觉得自身报名参加了写作,或许享有著作权版权;又如某大学委托某音频像单位拍摄录音录像教材内容,或是某知名人士委托某美术家为其画一幅肖像画这些,这种都涉及著作权版权的归属难题。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版权人规定有什么? 

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版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属采用合同规定的方式 处理。著作权版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理应依据公平、同意的标准,在含意一致的基本上达到著作权版权归属的协议书。彼此可承诺将著作权版权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各自归受托人和委托人全部,如合同规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别的的经典著作财产权。彼此还可以承诺著作权版权归彼此现有。著作权版权委托合同能够选用字画方式,也可通栏用口头上合同,但为了防止未来产生纠纷案件,理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形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