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倒闭投保人的利益怎么保障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企业,本身也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同其他企业一样有倒闭、清算的可能。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且,其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这说明我国在原则上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绝对比银行破产损失小!至少还剩下本金,看见别人发的什么90%,又是什么破产的,国家说不允许破产、倒闭,你在那大谈特谈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之后怎样怎样的,你在用汉字质疑中国,怎么不撒泡尿照照你是不是你自己呢。

新《保险法》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第二款同时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新《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分立、合并,也不影响客户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的,或者是终身的合同。不像财产保险,有固定的期限。人寿保险公司是社会的稳定剂,因此国家是不会让它解散的。

保险公司不允许随便的破产倒闭,如果因经营不善需要重组或合并的,保监会会指派另一家保险公司接手旗下所有客户保单,保障利益保持不变。所以,投保人的保障利益是没有变化的。另外,保险公司每年要交给保监会巨额的理赔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