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减免所得税额能否办理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进一步指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对于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于享受税收优惠而在境外减免的所得税额能否办理税收抵免,国家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由此可见,如果甲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协定中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的,则你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国享受减免的100万元所得税可以视同已缴税额办理税收抵免,反之则不能办理抵免手续。六类境外所得税税款不得抵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5号第四条规定的六项不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税款用于抵免境内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在国内发生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5号规定:“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错误。应该是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