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保险理赔案例故事)
保险公司拒赔,如果打官司,胜算有多大?
我是保险公司的,胜算大概在80%左右,但是你要看交通部门出示的认定书,找个律师咨询一下,从我在保险公司理陪案中的经验是这样的追问: 不客气,想问下你那个车子是那家保险公司的,07年我妈妈也是被车子撞的,当时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共5万,打官司也弄了好长时间,不过最后还是理陪了,追问: 好像是中国平安保险,我妈是当场死亡,没有产生医疗费,交警队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十几万吧回答: 很不好意思的告诉你, 我妈妈也是平安的,这个公司理陪是最难的,不过能赢的,我支持你,交警都说了,这个是可以理陪的,你让家里人和村边的人说下,如果有保险公司的人调查的话就说是车子刮的摔的,这个你更好自己回下老家,这些事情家里人也不一定会弄,没有产生医疗费用没有关系的,这样理陪更好办,还不会很麻烦呢!我支持你!追问: 那个车主怕索赔不成,产生刑事责任,我晕,我们家都没向他们家索赔了,他还怕,我下个月回去咨询一下家里的律师行去,不过想跟村边的人全部交待清楚很难的,家里很多那种幸灾乐祸的人,哎。。。回答: 上民事法庭的话保险公司基本是输的。追问: 现在保险公司就以他们调查的结果为由拒赔,因为我在广州,只有我爸和妹妹在家,他们对这些事又不熟悉,保险公司跟车主说要想继续追讨就要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车主跟我们都会有刑事责任,会认定我们骗保,所以车主现在也很怕,不想弄回答: 没有通知公安局,像这种情况我们那里都只是直接报警,交警队就会下来调查,交警队已经给了所有的处理结果,包括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钱都告诉车主了。回答: 不会吧!人都死了得公安局开死亡证明啊!!你们那,,,没话说。。。。
什么是保险纠纷?
这话题太广了吧? 简言之,就是因为购买了财产、人身等商业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条款/保险理赔/服务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发生保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解决保险纠纷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四方主体,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三方主体间的关系: 1、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负有缴纳义务;而依法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险金则是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 2、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收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机构的法定职责。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而非直接向劳动者履行支付义务,双方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种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4、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 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 其次,判决难以执行,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间等诸多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社保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若由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仅可以避免“一裁二审”的复杂过程,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对其合法权利并无损害。 最后,与国家推行社会保险的政策不协调。劳动法虽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险统筹问题,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制度在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我们在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这些历史和现状,但由于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争议时,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无法顾及政策的灵活性。 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便是关于社保纠纷问题,社保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如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
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以及保险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性,使得保险合同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为准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部分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应当明确《保险法》的适用问题,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保险法》有相关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一类是财产保险合同。其它的保险形式不适用《保险法》。其次,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再次,几种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也是需要了解的,如因保险条款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产生的纠纷,这些都是比较常见保险合同的纠纷。同时,在各类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原被告主体资格以及是否追加第三人等程序性事项。但有时这些程序性事项,直接涉及相关诉讼程序能否进行到底的问题,应当依法慎重审查。
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哪些方法化解或者解决纠纷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保险合同纠纷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