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究竟是什么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 *** 定价。 如重庆市对此规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315号 市市政委、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 *** 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经当地 *** 批准后执行。 四、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有权降低收费吗
没有权利。 既然是代征,责任部门只委托收费,并未把收费的制定和修订权委托出去,所以税务部门不要做这种越俎代庖,出力不讨好的事情。 当然,代征部门可以把群众呼声和本部门的意见反映给责任部门,有建议降低收费的权利。但是否采纳,怎么采纳,都是责任部门的事情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垃圾处理费主要包含两种费用,分别是垃圾代运费和门前代扫费。1.垃圾代运费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垃圾及居民装修住宅产生的垃圾,但自己无力运除,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运所发生的费用。门前代扫费是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负责门前的清扫保洁责任,在自己无力清扫保洁,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扫所发生的费用。2.也就是说垃圾代运费和门前代扫费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业主可以自己清理的话,是可以不用交这笔钱的。但是这笔收费确实是存在的。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2年就开始收取了。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2年起就开始全面征收。当年,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4.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多少
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市 *** 、物价局参考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确定。 例如菏泽市垃圾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3356631收费标准:根据菏价费发[1998]26号、菏价费发[1998]46号、菏政办发[2003]186号、菏政办发[2005]3号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分类管理收取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按以下类别收取。城市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含常驻人口、外来暂住人口)。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菏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所交费用由单位负担。凡具备自运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环卫)部门认可,并签定合同,允许自行清运。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总额收费,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1元 (以实际床位的80%收取),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 (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收取),年收入总额按上年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以上三种收费合并计收。 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计收。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50元,经营副食摊点每日每摊点1.00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0.50元,经营服装、小商品的临时夜市摊点暂不征收。餐饮业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1元(以用餐座位的80%收取)。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单位按每吨10元收取,不能自行清运,需委托代运的单位按每吨20元收取。凡自行清运或委托代运垃圾的单位,按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不再按单位职工人数收费。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更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会优抚对象、城市结合部农民和所有住校学生等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应该如何收费呢
1、坚持“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 *** 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认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由此看来,假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那么垃圾生产者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因此,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也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 如果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存在税收问题。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 *** 每年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要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多种垃圾处理方式的发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处理技术的推广和提高。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 *** 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 转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