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词类划分依据的理解
分类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形态和意义,主要是语法功能。词类是词的分类的结果,是以全部词为对象的。词性是归类的结果 是以个别词为对象的。主要用在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前面,共同组成“介词短语”,作动词、形容词的附加成分,表示时间、处所、方式、条件、对象等。
资料拓展
语法上给词分类,可以采用完全不同的标准。可以从类别意义,也可以从外部形态变化,这里以词的语法功能为分类标准。
一,从意义出发: 语法性质相同词,在语法意义上有共通之处,如“学校,人,桌子”都表示事务,都是名词。“走,喜欢,生长”都表示动作,行为,变化,都是动词。“红,漂亮,干净”都是状态,都是形容词。这种方法有直观性,因此有人进行归类时先从意义上考虑。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或,表示事务的词是名词,表示动作行为变化的词是动词,表示性质状态的词是形容词。因为意义作为标准,不是语法上的分类而是逻辑上的分类。会导致词在语法结构中表现的语法性质不一致。如:“红”和“红色”,从意义上来说都是颜色,但“红”可以做谓语:“花很红”。可以受很的限制“很红”。可以重叠“红红的脸”。红是个形容词。但是,“红色”只能做主语,宾语,不能受“很”修饰。不是形容词,是名词。从意义上来划分汉语的词类,是行不通的。
二,从外部形态出发:西方语法从形态来区分词类是因为西方语言有丰富的形态变化。如,英语中“数”变化(复数加词尾s),可以把hat, tree这类词作名词;根据"ed" 把collect ,remember这类词归位动词。 但是,汉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也就是,在汉语中,形态变化很少很不完全。名词加”们“这种数的变化就缺乏普遍性和强制性”工人们和农民们”是复数,“工人和农民们”也是复数,“工人和农民”也是复数。形态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也在汉语中行不通的。形态只不过是功能的一种标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