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和律师的关系

美国联邦法院斯蒂文斯大法官说过:“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是公共财富,它是经过许多年才缓慢地建立起来的,对于维护法治极其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著名律师德肖维茨也曾说过:社会信任是社会的道德资本,这种资本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积聚起来的。所以,法官和律师之间实际上是在相互建立社会的道德资本。

定位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特别重要,相互对立、相互诋毁、相互勾结、违法违纪,这是不正常的关系,我们不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而应该走向一个正常的关系,这其中有“四个相互”的问题。

第一,相互独立。法官和律师之间是角色的分工,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律师坐在当事人席上,共同维护法治。

第二,相互配合。法官和律师虽然角色不同,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配合关系。在法庭上,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要积极展示案件的细节、对案子的观点和思考。

第三,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