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什么
商品·服务的标识商标是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法第8条),所以必须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上或者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符号或标只。比如索尼电脑上的“"VAI0",耐克公司体育商品上的"NIKE"等。在我国,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所以拥有自他识别力的本质。这种自他识别力的本质并没有体现在上述商标的定义中,但可以说是商标的注册要件。因此,虽然在商品上的某些标识(如 MADE IN CHINA, MADE IN JAPAN)或价格表示(如定价268元)从定义上讲很难成为商标,但是,可以认为具有商品、服务自他识别力已成为商标定义潜在性的前提。
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也对商标的定义作了一定的界定。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即商标法部分)第L71l-1规定:“制造业、商业或服务商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用书描绘的标记”。《英国商标法》第一规定:“在本法中,商标一词意指任何一种可通过绘刻方式展示出来的符号,该符号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瑞典商标法》第1条规定:“商标是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符号”。《 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商品与服务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指能够被大量生产、在市场上能够交易,具有替代性和流通性的有体财产(有形财产)。而在2000年10月,根据WIPO修改的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的协定,将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于商品分类的第9类(电子、应用、机械、器具等,…),作为商品例示而追加进去。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指以商业交易为目的,反复继续性地为他人提供劳务或者便益,比如说航空公司、旅游公司、宾馆等提供的服务,以及附随于商品销售的各种包装、邮送以及售后服务等都属于服务的范畴。
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也对商标的定义作了一定的界定。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即商标法部分)第L71l-1规定:“制造业、商业或服务商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用书描绘的标记”。《英国商标法》第一规定:“在本法中,商标一词意指任何一种可通过绘刻方式展示出来的符号,该符号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瑞典商标法》第1条规定:“商标是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符号”。《 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商品与服务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指能够被大量生产、在市场上能够交易,具有替代性和流通性的有体财产(有形财产)。而在2000年10月,根据WIPO修改的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的协定,将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于商品分类的第9类(电子、应用、机械、器具等,…),作为商品例示而追加进去。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指以商业交易为目的,反复继续性地为他人提供劳务或者便益,比如说航空公司、旅游公司、宾馆等提供的服务,以及附随于商品销售的各种包装、邮送以及售后服务等都属于服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