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通常所说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外,还有两类特殊的商标,其作用与普通商标的作用有所不同,这就是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式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