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类别写大类还是小类
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选择类别,这个大家都清楚,类别的选择是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进行的,目前使用的版本是第十二版。一本200多页的分类表如何用大家确不甚清楚。比如商标注册类别是选大类还是小类,小类下面还有很多产品,到底应该如何选择呢?下面企红网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
例如,烟台的水果生产商比较多,那么在选择类别的时候可以选择31大类、第五小类里面的:新鲜水果310062、新鲜水果制果篮310161、新鲜苹果C310007等。也就是必须填写具体产品,不能写31大类的名称或者第五小类的名称。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例如在分类表第十二版之前,“切削液”这个产品分类表中根本没有,只有“切割液”,按照行业标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个时候可以填写分类表之外的此产品。不过不是所有的分类表之外的产品都可以写,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应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可申报含有描述性词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关于商品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括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词语;关于服务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括说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词语。
3.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4.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该说明材料仅为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并非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分。即使申请人附送了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材料,该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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