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实际包括两大类:
1、专利复审中的客体一是创造发明、发明专利、造型设计专利申请基本核查时,发觉不符专利法实施办法第44条的规定,历经阐述建议、改动或2次补正后依然沒有清除缺点,而做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创造发明专利申请实审时,发觉不符专利法实施办法第53条的规定,历经阐述建议、改动后依然沒有清除缺点,而做出的驳回决定。除这两大类以外的别的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假如申请办理复审将未予受理或者即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

这儿对复审恳求客体的规定,包括双层含意: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助对策,而不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或者恳求行政复议。依据国家专利局行政复议技术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气的,不可以申请办理行政复议。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以外的别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选择复审,只有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恳求行政复议。例如,对视作撤销、优先权审核、费用减缓审核、增加期限审核、权利恢复恳求审核、复审失效中的流程化决定、未予受理等情况能够选择行政复议,针对不服气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负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能够选择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的客体是什么?

2、专利复审程序流程中的权利恢复专利复审程序流程中涉及到权利必须恢复的情况关键包括二种:一是因书面通知耽误了提到复审的期限(自接到驳回决定生效日3个月内),造成复审请求权的缺失;二是因书面通知耽误了回应复审通知单的特定期限(自接到复审通知单生效日一个月内),造成专利申请权的缺失。这二种情况在实际申请办理权利恢复时存有区别。①针对复审请求权的恢复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恳求复审的期限为自接到驳回决定生效日的3个月,该期限是法律规定期限,期限届满时,专利申请人未提到复审恳求,驳回决定将起效,国家专利局不容易传出权利缺失的处分决定。根据此,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期限理应以上述情况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为算起点,向后测算2个月。②专利申请权的恢复依据专利法实施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理应在专利复审委特定的期限内对于复审通知单开展回应,满期不回应,复审恳求将视作撤销,视作撤销将使专利申请人缺失专利申请权。依据审查指南第五一部分第七章第五.2节的规定,缺失专利申请权的处分决定(即视作撤销专利申请权通知单)理应自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后作出。换句话说,即便处分决定是期限届满日满一个月后的当天传出,专利申请人接到视撤通告不容易早于特定期限届满日以后的1.5个月。根据此,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期限理应自“特定期限届满后1.5个月”届满后的第一日为算起点,向后测算2个月。
比如,专利复审委特定回应期限为一个月,届满日为17年12月5日,那麼权利恢复的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3月20日,在17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21日中间权利未缺失,不用恢复,可依照一切正常的程序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