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待工作人员查证,确认属实的,即可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3、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张。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补领结婚证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