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动物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依据,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为认定者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