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台湾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