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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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共计165条,自始至终没有提到“善意”这个词。部分法律中,存在着“善意第三人”的说法。如:“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一:如何理解“夫妻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就早有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更将“平等处分权”进行补充性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房屋作为夫妻婚后绝对的重要财产,也是非日常生活所需处理的财产,当然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当经夫妻协商一致才能处分的财产范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解读二:那么,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根据《合同法》关于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什么是“效力待定”呢?简言之,即该合同在法律上仍不发生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而是要等到权利人表示对合同认可才行,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不能,因为这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便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也应为夫妻两人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第17条规定,买方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买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关于买方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合同解除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