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领导指派要求加班受伤算工伤吗?(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根据公司规章管理规定,王某的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5:30。

  某日,王某在临下班时接到领导的工作安排,要求其必须于当日晚上10:00前完成,王某于是在公司加班完成工作,晚上9:50将完成的工作文件通过邮件发送给公司领导,准备回家时,不小心在单位楼梯间摔了一跤,造成骨折。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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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案例中,王某听从领导的安排进行加班工作,工作完成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应该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