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办事指南

  一、报销待遇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不包括8家市直属医院)就医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到93%。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原则上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近治疗,确需转往我市三级甲等医院治疗的,必须按分级诊疗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使用医保目录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未按规定转诊越级诊治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院住院,凡涉及按病种付费和按医保定额支付的疾病,不受定额限制,都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到93%。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疝气修补术补片费用,不受年龄限制,报销比例提高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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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使用的心脏起搏器、吻合器、食道支架、心脏瓣膜材料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3%。

  5、患有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在的县域内医院无精神科或者精神病专科医院,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院精神科或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享受县域内住院待遇,报销比例提高到93%。

  6、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在的县域内医院无血液透析科,可以在市内其它县级医院透析(不包含8家市直属医院),享受县域内住院待遇,报销比例提高到93%

  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政策

  1、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患糖尿病、高血压、癫痫、帕金森氏病、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痴呆、席汉氏综合症、肾病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冠心病(慢性冠脉病)、心脑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儿童苯丙酮尿症(包括四氢生物蝶岭缺乏症)、脑梗塞、痛风、风湿性心脏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心脏搭桥术后纳入A类特殊疾病门诊慢病管理,其在县域内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在最高报销限额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3%。最高报销限额为现行标准的两倍。

  2、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地中海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终末期)、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肝硬化、白内障人工晶体置换术、血友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肝豆状核变性、多重耐药菌肺结核、干燥综合征纳入B类特殊疾病门诊大病管理,其在县域内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到93%

  三、乙类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及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个人先付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达到93%。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为3500元。

  五、家庭病床报销待遇

  对瘫痪病人、晚期癌症病人、临终关怀病人等行动不便到医院就诊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家庭病床。将家庭病床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报销限额提高到2500元。

  六、将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进行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29项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院等级报销。

  七、住院结算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脱贫基金补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