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从约定中承担连带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给购房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3.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

4.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5.第四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比较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款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附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