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斜杠怎么打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有关条款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事项。对于一些特殊内容或格式要求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如果一方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申请并得到批准时,则应对增加的或更改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充说明(如附件),以便于对方了解该部分内容的含义及法律后果等内容。(注: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

一、关于”其他条件”的规定

1、对上述各项条件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1)本条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是除前款以外的所有附加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五)、其它”,是指除了第一款第一句所列明的以外的一切附加限制性条件和优惠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四)提供贷款担保”、”……”,”……,”。因此,”其它的”一词的含义为不包括第二款第二句话中所指出的任何条件在内的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民诉发〔1991〕21号》,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的基本步骤来处理纠纷,不得违反诉讼规则而任意扩大范围,加重当事人的义务。所以,《民法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规均没有将本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金融保险业领域内发生的产品质量争议或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争议的仲裁调解协议。

3、如何确定”其他的”具体内涵?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对此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地方认为,只要是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都属于其适用的范畴之内。但是也有的地方认为只有那些不平等或不合理的事项才属于其所指的的范围之中,否则就是多余的。那么到底什么是”其它的”呢?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是否具有强制性;(2)是否有违公平正义;(3)是否存在歧视性的内容和做法;(4)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等等。总之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予以综合判断方可认定是否为法院所能接受的”其它的”。

二、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问题

1、违约金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了。1980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条例》第五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对进口设备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有五种:(a)(1)支付相当于设备价款的20%至30%作为补偿金,(2)按设备价款10%的比例向买方偿付利息(3)由银行扣押全部货款(4)没收货物(5)罚款(6)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经营资格等几种方式之一。可见当时我国的违约金制度的建立已经较为完善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国际国内贸易形势的变化使得这一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了!

2、为了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7年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方法:1按照产品的销售额百分比计算的;2按照产品销售量比例计算;3按照逾期未交货数量所占用的资金成本加收占用资金的万分之几计算。这表明国家正在逐步改变原有的单纯依靠惩罚措施的做法,逐渐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混合型手段来解决质量问题,以便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此看来,无论是哪种方式的违约金都只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手段而已,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因为一旦出现因生产厂家的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的话,生产厂家完全可以拒绝履行保修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通过更换配件等方式来达到目的。这样不但可以减轻买方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减少厂家自身的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啊!

三、 关于”索赔期限”的问题

1. 索赔期是从何时开始的呢?

一般来说,索赔期为一年到三年之间为宜,当然也可以更长一些。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被投诉方必须是真正的侵权人或者是存在过错的一方才能获得此权利哦~不然就只能哑巴吃黄连咯~

2. 如果超过一年的时间仍无法解决怎么办?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只能找消协或是工商部门去申诉啦~毕竟他们才是专业的维权机构嘛~

3. 对于索赔金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购买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再加利润的三倍来进行核算的哦~

4.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些索赔的权利呢?

首先要看您购买的物品是否是经过正规渠道进口的,其次看您的交易行为有没有违法之处。最后再来看一下您在购买之前是不是仔细阅读过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认真核对过了商品的名称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