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校园欺凌事件涉事副校长被辞退(治理校园霸凌须依法“亮剑”)
案件情况:
2022年11月17日下午鹤壁一位无助的父亲”在网帖中控诉:“女儿在学校被长期欺凌威胁,甚至是残暴地羞辱。11月10日,被同班三名女生欺负,让自扇耳光、脱掉衣服……在施暴过程中与他人视频通话进行炫耀。事发后家属报警,但是施暴者还在正常上课。我的妻子万分崩溃泣跪校门不起,校方视而不见……”,这也就是网传的关于“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11月18日,鹤壁市山城区教育体育局回应称,11月1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已依法受理调查,目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探究: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之前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即使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仅仅是14岁至16岁之间,也就是没有第三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最重要的助推力就是这些年的“校园欺凌”事件。
二、关于施暴者可能构成的犯罪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件中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一事,是很可能构成这个罪的,因为具体到案件的本身受害者的父亲的控诉“被同班三名女生欺负,让自扇耳光、脱掉衣服”,很可能构不成轻伤的,因此比较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中具体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个情形,也就是很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二)故意伤害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罪名构成的可能性不大,具体的理由在上一个罪名中已经说了,因为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才可能构成该罪,但是针对受害者的情况,可能构不成本罪,但具体需要看伤情报告,也就是需要做个鉴定确定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伤害。((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本事件可能不会牵涉到其他罪名,在此我最想表达的是“在花一样的年纪,做花一样的事”。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