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的净面积宜按5.0人/m²计算;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