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经常会看到,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违约的赔偿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不相同。那么,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关于违约金,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损失赔偿额=(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应当得到的利益)×实际损失”。但是具体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可以选择约定最低数额,也可以约定最高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4条还规定了违约金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而对于具体哪些情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5条没有详细规定。
1、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延长;
例如,对于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债务到期后,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借款人可以要求归还欠款,但不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于逾期还款,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延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债务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按照未履行部分利息或者未履行部分本金加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该规定对于借款人提前还贷承担逾期还款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明确了期限要求。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标准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可以还应当履行债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可约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约定或无约定”;二是“有约定但无约定”。当然这里所指“无约定”是指只约定的情形,即合同没有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给付赔偿金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时不能主张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而对于无约定但有约定的情形,因非违约方本身行为造成给付赔偿金一方未能按照约期支付赔偿金时也可以主张支付迟延支付赔偿金一方没有合理依据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义务。我们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会出现所谓“无约定但有约定”情况下违约金纠纷问题。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事故的实际损失或给付现金时当事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等非金钱债务难以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5条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而仅规定了可以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两种方式。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或者数额,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合同关系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及支付损失范围等因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当事人请求履行违约金责任并就违约行为损害赔偿数额约定上限。当违约金过高时,又称“过度保护”。为了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可将违约金规定为实际损失的10倍以上才可以调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话,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一般认为“过高”是指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事故的实际损失或给付现金时当事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而不是将惩罚性金额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