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看完你就知道,以前的人真会玩!

周礼·春官:“掌典史籍,典史掌书契。”尚书·禹贡:“掌史籍,执掌天下刑狱之书,与诸侯共判。”汉书·食货志:“以典名史籍,史谓之官”。至唐代则改称为“律部”。汉代则称之为“律令”等;唐代则称之为“法典”(新唐书·官制志:”典史、太常博士、刑部博士为律令”)。唐初将律令权与尚书省的司法职能分离开,但两者并非对立关系。

1.与尚书同级别的职官

官制的演变与国家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周代,官制度分为三部:部尹、司空、典史。其中,以司空为正三品,由左庶长兼领之(隋书·官制志:”司空,掌军政之事焉。太常博士,从三品)。到了唐代,则由“典史”演变而来。唐朝的吏部下设吏部郎等官为:中书令、侍中(正六品)、司寇(正七品)、吏部尚书(从三品)等官皆为“典史”。”因此当唐初制定唐律令时,便将“典史”这一职位与刑部的最高司法官员——“刑官”共同作为“正六品”的尚书省司法机构来设置。

2.尚书之职

“尚书”,即皇帝与尚书省议事时的参谋机构;汉代以汉初所设“司徒”负责行政工作。尚书是皇帝处理政务的助手,是行政长官。“司徒”是汉代官吏官职名称中的一种叫法(汉书·百官公卿表六:“尚书、司徒、司寇、大中正掌政事二十人左右,掌一台事、三司使二人,掌五军七校及百官一人。”)司徒之职是汉代官僚官职名称中的重要一员,是帝王政治指导下负责行政工作的助手,与文官不同,司徒一职有自己明确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与具体要求,因此有严格的职责和任期限制。从西汉中期以后至唐朝中后期,司徒的性质一直未发生变化。

3.典史与其他大臣的区别

新唐书·官制志记载,典史所管理的事务主要有三项:其一:参与全国律令典法及相关事宜;其二:对全国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查;其三:负责统计司法的相关数据;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典史作为律令的实际负责人员在唐朝时期已与刑部产生一定联系,并有一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