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生遭3名女同学殴打(警方已传唤)

A(女,13岁)、B(女,14岁)、C(女,12岁)、D(女,13岁)均已辍学,与被害人美美系同乡朋友,四人因怀疑美美在背后辱骂她们而怀恨在心,遂于4月8日凌晨,以吃烧烤名义,将美美诱骗出来,先后将美美带至A、B等人位于某小区的暂住处等地殴打,致美美受伤(伤情鉴定为重伤且严重残疾),同时采取强迫脱衣服等方式进行羞辱并用手机拍摄视频,期间,F(男,16岁,辍学,A的同乡朋友)闻讯赶来参与实施不法行为。
F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F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A(女,13岁)、B(女,14岁)、C(女,12岁)、D(女,13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
寻衅滋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ABCD四人都年满12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被害人美美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