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气味商标,通常来说,只要该种气味具有显著性,能够标示商品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并获得商标注册。当然该种气味不能作为产品的种功能性方式使用。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和复审委员会审理的Clarke一案中,申请人 Clarke申请在“缝纫线和刺绣纱线”上注册气味商标而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不会具有商标的功能,不能识别申请人的商品并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审查员注意到申请人的气味商标与他人商品的装饰具有相似性,消费者并不会将该种气味视为标示来源的标识,因此拒绝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了注册气味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她证明据她所知,没有另外一个公司曾经生产有香味的丝绸纱线,并且她还在广告中强调她的公司是香味丝绸产品的来源的事实,而这正是她的产品在全美国取得成功的原因所在。据她所知,全美国丝绸产业的消费者、销售者和批发商都将申请人视为香味丝绸纱线的来源。因此该种香味对于丝绸纱线来说具有显著性,因而具备注册为商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