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之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允许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擦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依此规定,实践中,商标申请人接所属国可分为国内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按主体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申请人和共有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
    1、申请人是中国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