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致性。规范性公文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与法律、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与同级机关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自己制定的并尚有执行效用的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促进一致;与制定机关的职权相一致;文件的上下文之间,对同一概念的表述词语相互一致。

2、严密性。规范性公文结构与语言表述必须完整齐全,严谨缜密。明确地阐明约束的对象及程序、范围;清楚地交待有关职责、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时限要求;所提各项要求应有切实可行的检查衡量指标。

3、条理性。规范性公文的层次分明,理序顺畅,分类合理,主题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维护条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系统性与连贯性,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4、简明性。规范性公文必须明确周详,便于理解、记忆和执行。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不讲理由、不作议论分析、不作详尽的列举和解释。文字尽量简洁精确、高度概括,言简意明,要尽量少用生僻的术语,不用令人费解的词句,便于理解。

5、稳定性。规范性公文一经公布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为维护这种稳定性,在写作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6、连续性。规范性公文之间具有必要的继承关系。为维护这种连续性应在新文件广泛收集与查阅有关文件并认真进行分析对照,如确需以新的规定取代既有规定时应明确原有文件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