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监护证明、监护人意见、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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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须提交: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期间办理出入境证件须提交: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

  6.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7.未满16周岁的、户籍为未实行护照按需申领地区的申请人须提交:户口簿。

  8.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明。

  9.符合公安部原有跨省异地办证政策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符合公安部跨省异地办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须提交:《四川省居住证》。

  11.符合“全国通办”政策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与户籍地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12.在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就学的本省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还须提交:就学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在学证明。

  13.本省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办证还须提交:**部门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四川省-乐山市-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

  详细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出入境管理支队。

  3.咨询电话:0833-2499048。

  三、收费标准:60元/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