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能否写两个人的名字

婚前购房是指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这是夫妻双方自愿行为,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婚后该房产如何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婚前由女方出资购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双方应对房产进行分割。

1、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所有的这部分的房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见,法院一般不直接处理这部分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除非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比如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等情形下,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分割。若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房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等规定可以看出: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由于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是女方意思表示行为而并非产权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一般不对房屋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方对该房屋享有较大份额的产权。

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在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支付首付款并进行相应的补偿,分割比例一般情况下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如果该方离婚时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应判决由产权人自行分割房子,如果对方不同意分割房子,则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购房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所有权是个人财产,是基于其所享有或者承担权利而取得该财产权利。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是离婚状态下一方对该房屋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表现形式。只要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经过分割不会自动失效。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供子女读书,购房后又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

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后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不动产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无其他共有人,婚后由双方约定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均表示出了买房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需要或双方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供房等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方专用财产被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其收益为夫妻一方专用财产,离婚时该基金中一半以上的金额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此条款规定了该条内容。由此可见,该房产应认定为个人专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