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专票是由电子税务局开具的,纸质专票是由税务局签发的。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相比有着如下优势:电子专票采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具有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同等查验和追溯效力、同等使用寿命等优势。电子专票具有开票、查验、查询等诸多方便快捷功能,具有电子化、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等特点,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监管效能,推动税务现代化建设,并为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电子专票怎么接收

1、在开具电子专票之前,首先要知道哪些事项不能领用,对于经常需要查验和核对的业务,请在收到电子专票之后及时确认。

不可以领用的事项包括:a)发票联、销售报销单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章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领用;b)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c)其他不能用于税控开票系统开票功能的事项。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范,电子专票开具后不得随意改变票面内容和防伪特征;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如需要修改增值税发票代码、号码栏的,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中规范的格式,将电子专票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对接。发票开具后,开票方应当留存备查。开票方未留存备查的,其电子专票相关信息作废。电子专票相关信息保存期限自开具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止。

3、在网上自行打印或下载,不得私自印制、涂改。

纸质电子发票不得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可以在自行打印的发票上加盖电子签章。电子发票打印好后,可以打印纸质电子专票并打印出来。纸质电子专票打印好后,应保存一年,纳税人可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使用。纳税人可将票据信息上传至电子税务局“电子专票”模块或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供其查验使用。

4、自开发票之日起30日内不得转让。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销售方应当自开票之日起60日内,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其对应的主管国税机关抵扣平台,并提供相关资料。其他情形下仍需开具纸质专票的,以开票时信息为准。

5、开具电子专票后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应当向其开出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后,应当在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60日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发票管理模块打印或者传真给购买方。购买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当核对无误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通过上述系统上传至税务机关。电子专票电子信息系统接收电子专票信息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或传真给购买方,并在发票票面信息栏填写购买方名称和联系方式。购买对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城市服务中的“收付款”功能进行付款。具体操作:购买方可以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中下载和打印增值税电子专票二维码,然后点击支付,即可完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