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男被反杀(反杀宝马男宣判)

  

最近热度很高的宝马男砍人被反杀结果出来了吗


  属于正当防卫,撤销起诉,无罪释放  

昆山“砍人被反杀”事件有何新进展?


  昆山男子“砍人被反杀”事件有新进展。8月30日,从当事人于海明身边人处获悉,于海明目前已经出院,被警方羁押。    此前报道,8月28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现场视频显示,事件源起一起行车冲突,一辆宝马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纠纷,宝马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在对骑电动车的男子进行推搡后,回身至车内,取出一把刀。另一角度的监控视频显示,“宝马男”多次用刀拍打骑电动车男子。两人在纠缠中,“宝马男”手中刀具掉落,被身穿白色衬衫的骑电动车男子捡到,并使用砍刀“反杀”。    从知情人处获悉,宝马车主名叫刘海龙,骑电动车男子名叫于海明。29日,昆山当地检方提前介入此案。  今日(30日)13时许,从于海明的朋友处得知,目前,于海明已经出院,现被警方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他妻子跟我说,伤势问题不大,现在家人安全”。  

宝马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杀吗?


  是的。这是发生在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的刑事案件。  8月27日晚9点左右,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视频中,一辆宝马车欲强行走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宝马司机从驾驶室拿出砍刀向骑车男子进行挥砍,扭打中砍刀掉落在地,被骑车男子抢到手随即还击,最终宝马司机伤重不治身亡。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龙(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扩展资料  2018年9月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针对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对外通报称,经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通报称,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参考资料:人民网-昆山男子持刀欲砍人却遭“反杀” 监控还原事件经过  参考资料:人民网-警方认定“昆山砍人案”电动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  

宝马车和电瓶车剐蹭后,宝马车司机试图用刀砍向骑电瓶车的人被对方杀死,问骑车人是否属防卫过当?


  他那明显是防卫过当啊,真正仔细看过视频就知道了。  矮子砍骑车男那两刀就砍出两道红印子,警方公告是骑车男全身就只有这两处挫伤,连划伤都不是。而骑车男夺刀之后起手就把矮子肠子剖出来了。之后又追着捅了矮子五六刀,简直开玩笑,这哪是正常人。多大仇。  在己方轻伤、握有刀具,而对面重伤、肠子都流出来的情况下,还能追着捅这么多刀。如果这都不算防卫过当,那什么才算?  现在明显是舆论绑架了司法,法官不敢判。再加上死的是个混混,法官也懒得为这种人摊事。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 *** 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扩展资料:  相关介绍:  据介绍,昆山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记者了解到,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认定,缘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警方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此外,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