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回执单号是什么意思

申诉回执,是一种执行凭证,是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复查或者重新裁判时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定文书。对于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可能会有一些疑问,比如自己案件的胜诉是什么感觉?另外还有些当事人因为对方不给赔偿所以会通过申诉来寻求法律帮助。那么究竟什么是申诉回执呢?什么情况下申诉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1、什么是申诉回执

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提出上诉后,经过法定的程序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重新作出裁判时,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再审的案件,经审查终结后,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文书的上诉以后,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未收到法院书面通知以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权异议。由于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很多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很多关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当中,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当中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起诉和申请取保候审程序等等。

2、申诉回执的类型

1、书面申诉回执: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的复查后确定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时起六个月内,决定再审或者裁定重新审判。再审或者裁定再次重新审判之前,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口头申诉回执: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的宣告案件驳回重审或者宣告维持原判的裁定、指令再审或者指令改判的裁判文书的书面报告。3、书面申诉单: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即法律文书生效通知并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后,以书面形式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授权代表。4、送达单号:是指执行通知书上盖有“人民法院执行局”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授权代表后即送达申请执行裁定及其他文书之单。

3、法院认可和执行申诉回执的几种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诉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是否受理审查的决定。如属于受理审查,应于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如不属于受理审查,应当在收到裁定二日前报省、自治区公安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诉回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案的决定,对不同意立案或者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没有异议的,应当制作审理决定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需要补交材料的,可以补交。对经审查不予受理或者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如属于裁定驳回起诉、不予移送检察机关案件、驳回申请并维持原判(对裁定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也应撤销原判决和执行)等情形的可以重新作出裁判(经审理后仍不具备上诉条件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除外);不属于本院再审范围的应当指令上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