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概念
  “商标”一词为外来词,英文为“Trademark”或者“Brand”。在中国,人们俗称其为“牌子”。作为商标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本章以下内容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构成商标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各要素的组合。

    目前各国理论界和立法上对商标内涵的表述不尽一致。从理论上讲,有人认为商标是“工商业企业用以标定自己的商品并区别其他企业制造或者出售的商品的明显标志或图案。”①也有人认为“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②从立法上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①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卜列不同的表述,除了表述者的用语习惯不同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在揭示商标的内涵时,其着眼点和侧重点不同。由于这些不同的表述都揭示了商标的最基本特征——区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