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在我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仅限于“可视性标志”,不包括有些国家认可的嗅觉标志、听觉标志等。
结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小编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具有显著性的可以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索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是商标法最核心的概念,是指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从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用语来看,很多时候都是将商标与商标权未加区分地混用,也就是说“商标权”这一术语经常被简称为“商标”。我国《商标法》中没有使用“商标权”而是代之以“商标专用权”这一术语。多数学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实质区别小编也将不加区分地使用“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
关于商标权的客体是否包括未注册商标,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认为,在采用“使用原则”的国家,注册仅仅起到公告的作用,因而不论注册与否都可以取得商标权,也就是说商标权的客体包括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条件,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因而在这些国家商标权的客体仅限于注册商标,但是未注册商标在某些方面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防止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对商标使用人利益的损害。
我国《商标法》即采用注册原则,因此若无特别说明,小编所称商标皆指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