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概念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4条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第2条对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所有可用书面形式表示的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均可构成商标。《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可构成商标的各种标记列举为:名称——词、词的组合、姓氏、地名、假名、数字、缩写词;音像标记—一声音、乐句;图形标记——图案、标签、戳记、浮雕图、全息图像、徽标、合成图像以及外形(尤其是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或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和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色调。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12月1日起施行)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以上规定,可将商标定义为: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