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刚开始执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颁布的旧条例作了关键改动。原条例要求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能够申请办理商标续展25年,最多不超出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是别的组织两种。

新条例要求,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设计进行生效日造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以及身亡后50年,截至于自然人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联合开发的,截至于最终身亡的自然人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是别的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软件初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设计进行生效日50年之内未发布的,不会受到保护。新条例明确指出软件著作权人具有著作权、修改权、拷贝权、发行权、租赁权、信息网络散播权、翻译权。

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是怎样的?

媒体传播软件能算违反规定?新条例明文规定:根据信息网络散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意绕开或是毁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对策的,有意删掉或是更改软件支配权管理方法电子信息技术的,必须担负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创作者不可以证实其出版发行、制做有合法受权的,或是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租赁者不可以证实其发售、租赁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在旧条例中不担负法律责任,在新条例中应当担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