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国家推出的保障住房福利的一个好产品,有了公租房,可以让更多收入较低的人住上舒适的房子,但是公租房也不是申请到了就一直可以住,今天PChouse就跟大家说说公租房清退的政策。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