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按照《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并取得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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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见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术(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由市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高职学院,市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获评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五条 鼓励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的不受年龄限制)的外地户籍技能人才,可凭单位推荐,到成都市技能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经办机构进行认定并办理《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安家补贴。对全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从外地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按照《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分为A、B、C、D四类,从引进的次月起发放安家补贴,共补贴3年。其中A、B、C类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月,D类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月。
第七条 鼓励技能人才提升技能等级。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市企业职工,分别按照最高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属于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分别按照最高1100元、1800元和2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八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中生产运输操作类职业(工种),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对企业中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职业(工种),分别按照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对参加高级技师继续提升培训合格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
第九条 鼓励校企校地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对本市技工院校根据成都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支持。对本市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支持。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
第十条 实施全民技能技术培训工程。鼓励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设置免费培训课程,向市民提供免费培训。对其中有考试意愿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考试鉴定费用。对参加其他培训课程的,按照就业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 选拔奖励优秀技能人才。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根据竞赛分级、分类不同给予1-5万元奖励,并对参赛选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其中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十二条 开展“成都工匠”评比表彰。按年度评比表彰一批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技能过硬,在生产一线取得重要业绩与突出贡献的“成都工匠”,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民间传统技艺上技能高超的技能大师,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拓展技能人才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招,享受同等的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与就业创业等支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组织职(岗)位招考(聘)时,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可分别比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参加招考(聘)。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育才用才。5年内在全市甄选100家企业、1万名企业技能人才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2年内分别按照中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培训费用60%的标准进行补贴。支持在蓉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对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三章 技能人才落户办理
第十五条 技能人才来蓉落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成都市技能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市)县指定经办机构提交资料并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通过查阅申请材料,联网查询比对社保参保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等手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4.《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电话预约,现场办结。
第十六条 技能人才来蓉落户申请《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推荐函;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技能人才来蓉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入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市人社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
(6)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投靠的按政策提供相关材
料。
2.入集体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市人社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
(5)集体户户主内页和空白内页。
第四章 安家补贴申办
第十八条 技能人才引进安家补贴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企业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信息汇总,集中向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二月底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市人社局收集申请材料后,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农委、商务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再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由财政部门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年度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给高技能人才本人。
第十九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安家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审核
第二十条 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年第一季度,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企业携带申请材料,到企业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及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集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的成都市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资助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单,并由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划拨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首席技师工作室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文件;
2.首席技师工作室工作管理制度;
3.首席技师工作室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4.首席技师工作室人员配备情况;
5.首席技师工作室业绩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保障全民免费技术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安家补贴、校地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人才补助、首席技师工作室与成都工匠评选奖励等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 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升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与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是引进和培育技能人才的主体,自主引进、培育和使用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与人才形成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部门不得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入本市法人和个人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由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督促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终止发放补贴以及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企业为非本单位人才申请的;
2.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3.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4.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负责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和企业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终止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安家补贴、首席技师补贴的发放。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3.首席技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4.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