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

亚里士多德他把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具体正义。一般正义是相对于公民与整个城邦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公民的言行举止必须合乎法律;具体正义是相对于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公民之间实现公平。

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所谓的普遍正义是在理性原则指导下得以实施的最高德性,这就是“中道”,它是适合于大多数人的一种最好的生活方式。所谓的个别正义又有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之分。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基于现有权利的正义和基于平等原则的正义。所谓基于现有权利的正义包括社会中各种明显和暗含的正义观,涵盖了现存法律和可接受的合法传统。所谓基于平等原则的正义建立在同样对待的信念上,要求行为前后一致:如果我们对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对待,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前后不一致,因此也就不公正。